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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劳动合同法:突出保护劳动者是对不平等的矫正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林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单保护并非“偏袒”劳动者

记者:林教授,去年全国人大向全社会公布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了该法的立法宗旨———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这一立法宗旨突出了该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对此,有些人有不同看法,认为这是法律对劳动者的“偏袒”,会造成损害用人单位现象的产生。对此,您是怎么看的?这样规定是否会导致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失衡?

林嘉:《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稿第一条开宗明义,突出了该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由此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激烈争论,形成了“单保护”和“双保护”之争,即劳动合同法应当立足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抑或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立法宗旨是一个纲领性问题,其不仅关系到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定位、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制度设计问题,而且也关系到劳动合同法作为一个子法与劳动法律体系中其它法律之间的协调与衔接问题。因此,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劳动合同立法中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应当说,“单保护”与“双保护”之说并无本质上的矛盾,“单保护”说并不意味着只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不保护或者排斥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现代民主国家,任何一部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都不可能以牺牲某一类社会主体的合法、正当权益来维护另一类社会主体的特权,法律的制定总是在利益相关主体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以对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进行合理的分配,同时每部法律都体现了立法者一定的价值选择。
因此,“单保护”是在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利益保护的基础上,对劳动者给予一定程度的倾斜保护,并不是忽视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会导致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主体的权利失衡。适度倾斜以追求实质正义记者:《劳动合同法(草案)》为什么要如此规定,这在法理和法律上有什么依据?
林嘉:之所以在立法中突出对劳动者的保护,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1)劳动关系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决定了需要国家立法予以矫正的必要性。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拥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的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一种天然的不平等性。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拥有者,只有通过提供劳动来维持自身及其家庭的生存和发展。而劳动力市场的供大于求加上劳动力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劳动者个体很难与用人单位在一个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因此,劳动者的生存权相对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总是处于弱势地位。
在进入劳动关系之后,由于劳动给付的特殊性———劳动给付的人身属性及劳动给付的连续性,即劳动行为与劳动者的人身具有不可分离性,劳动者一旦进入劳动关系就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同时由于劳动给付的连续性与工资支付的非连续性,使得劳动者在人格和经济上都从属于用人单位。
由于普通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可替代性过大,使得大多数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都形成了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因此,除了少数掌握特殊技能而成为稀缺资源的劳动者外,大部分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都处于弱势地位。以追求实质正义的法律应当对劳动者一方进行适度的倾斜保护,但这不意味着对劳动者进行“偏袒”,而是对现实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这种不平等地位的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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