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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成都一读者打来电话问老蒋,他是一名失业人员,最近被一家单位录用,但单位每周只要求他工作一至两天,工资按小时进行结算。他问自己能否要求和这家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老蒋咨询了相关部门,现回复如下:按这位劳动者所说的情况,这家单位有可能实行的是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劳动者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确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与每个用人单位约定的每日、每周或者每月工作时间,应当分别在法定工作时间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单位招用非全日制用工人员,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这位劳动者向单位提出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单位还是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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