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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读者昨日来电问,他应聘到一家公司,但公司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其理由是三个月的试用期满后,公司才肯签订劳动合同。他问该公司这种做法是否违反劳动法?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这说明,一旦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从时间上看,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个部分。无论试用期还是合同期,当事人都应接受劳动合同的约束,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公司以试用期为由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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