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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劳动合同终止相联系,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续订劳动合同,二是维持事实劳动关系。 ①续定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续定是指原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执行后,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续定是劳动合同制定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和一般劳动合同的签订相比,有4个显著特征: a.合同当事人有限制。劳动合同期满,一般是允许续订合同的,但是定期轮换工的续订合同受到限制。 b.合同制定程序有区别。在合同续订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确定,不需要通过“招收录用”程序重新确定当事人,但是当事人之间在续订合同时,仍然要对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有关事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劳动者一方仍从事原工作,不再规定试用期。 c.合同期限有规定。 d.合同形式有联系。续订合同与原订合同从联系方面看:续订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曾经存在过一定时期的合同关系,彼此比较了解,可以吸取原合同的长处,从而使新订的合同更加切实可行。 ②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既无劳动合同又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除当事人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外,通常是由于合同期满后既没有续订合同,又没有终止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这种状况不符合法律要求。随着劳动合同制的推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受到劳动法规和取得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的调整。当劳动合同没有签订或虽然签订但过了合同的有效期,劳动关系只能受劳动法规的调整,然而劳动法规对于当事人之间的一部分权利、义务是通过任意性规范来规定的,例如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者的报酬等等,当事人的这一部分权利和义务就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劳动关系也处于不稳定状态。实践中,出现事实劳动关系,劳动部门一般均要求企业与员工补办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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