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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劳动合同的时候,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 (2)必须遵循《劳动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变更原则。 (3)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首先由一方当事人依法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条款,请求对方限期答复;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在限期内给予答复,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或者建议再协商解决;最后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商后,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变更协议即行生效。 (4)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5)变更劳动合同后,变更的条款取代原条款,原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6)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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