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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劳动合同法点评: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李迎春律师以简短的一句话对劳动合同法的条文进行点评,直击劳动合同法条文的精髓,相信对读者理解最新劳动合同法条文会有很大帮助。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李迎春律师点评:关于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提出的,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出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李迎春律师点评:劳动者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书面形式),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用人单位拒绝签收的,最好可以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已经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如ems快递详情单),否则,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反过来说你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擅自离职,那就被动了,另外,注意试用期内劳动者不再是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强行给员工“放假”或“停工”,可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拖一天或少付一元,也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劳动法规定的五项保险,一直得不到有效执行,有了这条规定,情况或许会有改观;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均存在不合法的规定,原因不是用人单位要违法,而是不知道该规定违法,看来,规章制度还是由专业人士审查更保险。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实践中因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而导致无效的不多,因欺诈而导致无效的却不少;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李迎春律师点评:兜底条款,避免遗漏,且为今后新制定法律预留接口。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李迎春律师点评:以上六项劳动者均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合同,此款无须事先通知。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试用期内也不能随意辞退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由用人单位举证;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严重”二字很重要,什么情况属于“严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进行明确以利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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