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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1.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合同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只要不违背劳动法律就是有效的。在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因劳动者过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被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3.非因劳动者过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应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以上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其中“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在以上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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