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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辞退员工引出的劳动纠纷企业裁员应付职工补偿金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2005年10月中旬,芳芳(化名)被某开发公司录用任营销工作,月工资2000余元某开发公司未与芳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芳芳在公司工作一直任劳任怨,而且业绩很出色。

  一年后,一件让芳芳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2006年11月底的一天,某开发公司主管芳芳工作的经理突然向她宣布因公司裁员将她辞退。没等芳芳反应过来,主管经理便让芳芳填了离职单,经理在上面签字后,便叫来办公人员与芳芳交接工作,工作交接完,主管经理便让芳芳离开公司,芳芳索要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却无人理会。2007年1月,芳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某开发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

  仲裁庭上,某开发公司否认辞退芳芳,芳芳拿出公司主管经理审批的离职单、交接工作单及当时公司主管经理辞退她的谈话录音予以证实,而某公司仍否认辞退芳芳,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是芳芳未办完离职手续。经仲裁庭反复调解,讲解劳动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终于促使双方达成协议:某开发公司支付芳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6000元。

  案例评析:本案中用人单位虽未向劳动者发放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但劳动者提交的公司主管经理审批的离职单(该行为是代表公司的行为,应由公司承受)、交接工作单及当时公司主管经理辞退劳动者的谈话录音(该录音未侵犯国家利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证据取得方式不为现实法律所禁止,应予采信)均综合证实某开发公司辞退劳动者事实成立。

  那么某开发公司辞退劳动者事实成立,在双方未签有劳动合同情况下,是否应承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法律责任呢?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既然违反该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不得以不签订合同来主张可以随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中规定,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七条和《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四条规定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据《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等规定查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某开发公司裁员辞退劳动者应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因未依法支付,还应承担额外经济补偿赔偿责任。此案警示裁员的用人单位,裁员时依法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将付出支付额外经济补偿的赔偿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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