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 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对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 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日履行通知义务,而只需要按照第 43条规定行为即可。 对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 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则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如果不通知的,则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 对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 则需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 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
|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