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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推销员、代理人是否属于劳动者?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这两类人都是为雇主介绍或经手某种业务,由雇主给予报酬。他们的工作与规范化的劳动关系不同主要体现在:(1)其工作场所在雇主营业处所之外;(2)其可能同时接受多个雇主的授权:(3)具体的工作过程具有独立性、不受雇主指令的约束;(4)报酬多以佣金支付,而佣金与其工作的结果具有直接的联系。正是由于这些不同,使其与雇佣人之间的关系有别于劳动关系。
在我国,对于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的认定分歧在于: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代理关系,根据《保险法》第122条及《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国家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人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问的关系属于代理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台同法》调整,虽然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中含有必须遵守保险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内容,如,不得无故缺勤,每天应参加公司的晨会等具有劳动关系属性的要素,保险公司也通常采用“除名“的方式来处理保障代理人的“旷工”。但保险代理人是依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在报酬
上,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所做的业务量支付一定佣金而不是约定的工资数额,也不受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限制。保险公司不承担代理人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责任。所以.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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