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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出租汽车司机是否属于劳动者?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出租汽车司机的职业特点是劳动场所不固定性,劳动时间更具机动性和劳动效益的明显差异性,他们长期以来与出租汽车公司之间是以缴纳固定金额的所谓“份钱”,余额为其报酬的方式形成双方的关系,由此也引发出对这种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分歧。1999年7月21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颁布实施了《出租汽车企业加强劳动管理和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出租汽车企业应与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工作。出租汽车企业及其所属城镇职工应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养老、失业社会保险费用;出租汽车企业(不含乡镇企业)及其使用的农民合同工应依照。1999年5月17日发布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从1999年6月1日起参加北京市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出租汽车企业(不含乡镇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及其所使用的职工(包括农民工)还应依法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从而明确丁出租汽车司机与出租汽车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此相关的司法审判也已有例在先了。所以我们认为,出租汽车司机应属于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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