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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意义上的家内劳动主要是指在家庭内从事家务劳动或家庭成员在家庭内为家庭产业所从事的劳动,这两类劳动能否受《劳动法》整尚有争议;而新型的家内劳动则是以劳动关系的建立为前提的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所不同的是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与传统意义上的工作场所有别,并由此产生工作时间、工作方式等方面的特点。 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把劳动分散在家内进行已有其久远的历史。早在19世纪末,就有一些劳动者在自己家中从事劳动,从而解决了筑业困难、居住地方偏僻等问题,但也由此产生了劳动者工作量过大、工资偏低,使用童工等问题。这种劳动方式时至今日仍然存在于我国的一些城镇,且以轻型制造业居多。 与传统方式有别的新型家内劳动得益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一些劳动者可以“足不出户”地完成用人单位的劳动任务,并可因为在家内劳动而获取更大的利益或方便,例如电脑工程人员、图形设计人员等。他们通过电脑和互联网进行工作,不仅省下了上下班的时问和劳累,而且不用由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场所和生产条件,从而降低了经营成本.提升了效益空间,工作时间的灵话性不仅满足了人们对工作弹性化所包含的“自由”的向往,而且还由此提高了工作效率。 但是如何在劳动{击上对此进行规范是社会面临的新问题.比如,工伤认定的传统依据是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伤害,而工伤的实质是劳动者因工作受到伤害。在传统的劳动中;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统一起来不是一件难事,但在新型的家内 劳动中就并非易事了,因为新型的家内劳动把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分离开来,只在工作原因这一实质要义上完全一致。由此,如果我们承认新型家内劳动,就有必要在工伤认定中以更加开放的态度来体现对劳动者“因工作受到伤害”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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