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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人员的身份因与相对人的联系及获取报酬的方式不同而所区别,有的是劳动关系,双方的合同为劳动合同,有关事项由劳动法调整;有的是委托关系,双方的合同是委托合同,有关事项由 《合同法》调整。这种区分从相关案例中可以看出。 如果演艺人员与相对的公司签订《演艺经理人合同》.台同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所有演艺事业的独家及全权经理人及代理人,此时双方的合同属于经理人合同,该类合同中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表现为:演艺人员委托经理人在一定期限内作为其某一地区的代理人(一般为独家代理),代理其在该地区的演艺事业。经理人独家代表演艺人进行宣传、包装、策划,寻求演艺的机会.还对艺人进行相关培训。经理人从艺人演艺活动的佣会中扣除一部分作为报酬。据此可见,其应该适应《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演艺人员与相对的公司签订的是《艺人唱片演艺合约》,演艺人员每月从公司领取一定的报酬。这就涉及到这个合同是劳动合同还是服务合同,这份报酬是“工资”还是“生活费”,合同中约定的收益分成如何认定等问题。此类合约中一般明确规定了公司每月支付演艺人员一定的金钱,为演艺人员制作歌曲,提供演出服装,安排演出事宜,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平面宣传和电视台MⅣ的宣传,并承接广告片的拍摄等。公司的《公司艺人规章制度》中一般也明确地规定了公司艺人必须严格遵守的工作制度、休息制度、奖惩制度及劳动纪律。由此可见,演艺人员一般能够从该合同中获得连续、稳定的工资收入,演艺人员和公司之间具有一定的人身隶属关系,应该认定该《艺人唱片演艺合约》是劳动合同,二者之问的关系是劳动关系。 总之,演艺人员的身份因与相对人的联系及获取报酬的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是劳动关系,双方的合同为劳动合同,有关事项由《劳动法》调整;如果是委托关系,双方的合同是委托合同,有关事项由《合同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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