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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权利与义务既具有对应性,又具有单向性: 法律的一般原理是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不能一方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这一原理在劳动法中体现为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相对性,即劳动者既享有法律规定的广泛的权利,同时又承担着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如劳动者享有劳动的权利,同时就必须承担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劳动者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同时就负有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同时就必须承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等。 (2)劳动者的权利范围广泛,是由多层次构成的综合权利: 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权利范围十分广泛,涉及了多个层次:在劳动者的人身权利方面,有劳动安全权、自由择业权、休息权;在劳动者的财产和经济方面的权利.有劳动报酬权、福利权和社会保障权;在劳动者的政治、文化方面的权利,有结社权、职业教育权、民主管理权等。 (3)劳动者权利与义务具有人身属性: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原则上只能由本人享有或履行,第三人不能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即使劳动者因病或因工死亡而产生的抚恤或供养人员的生活救济问题,也是劳动者权利的一种延伸。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这一特征,是由劳动关系本身具有人的身份属性这一性 质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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