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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和社会福利权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将社会保险权和社会福利权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并以劳动基本法的地位和规定为基础,建立和完善了我国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法律规范体系。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和社会福利权在《劳动法》第九章作了明确规定。《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同时《劳动法》还对社会保险水平、社会保险基金来源和监督、社会保险层次等作了规定,其目的在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转,保障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利的实现。
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和社会福利权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平等权:劳动者在享受和领取各项保险福利待遇时,必须坚持人人平等的原则,严格禁止有任何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
(2)在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用或其他待遇给付方面的权利:主要有退休费用及其待遇,患病或负伤费用及其待遇,因工负伤或职业病费用及其待遇,失业费用及其待遇,生育费用及其待遇等。
(3)在休息或休假方面的权利:如患病或负伤医疗期限,因工负伤或职业病的医疗休息期限,女职工产假期限等。
(4)请求兴建公共福利设施,提供休息、休养和疗养条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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