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我国法律规定,参加和组织工会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工会法》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工会的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其范围很广泛,既包括体力劳动者,也包括脑力劳动者,体现了工会组织会员的广泛性、群众性,体现r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结社自由的原则。在我国境内组织工会的单位包括:(1)企业:既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也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2)事业单位:主要是学校、文化机构、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3)机关:包括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但不包括军事机关。
|
|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