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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所谓劳动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具备生效要件的劳动合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对于合同的生效,理论上要求符合三个条件:(1)订立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订立合同的双方必须意思表示真实;(3)订立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所以,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可以综合为: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后便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此处的规定和上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应该以《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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