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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长期合同成主流《劳动合同法》颠覆传统用工(2)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在他看来,新的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是利大于弊的。“现在的问题是,短期合同忠诚度低,招人都是拿来主义,企业不敢对员工过度投入。”新法的益处显而易见,由于员工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增多,企业在用人的稳定性和长期发展上有了保障。

  此外,企业将会把更多精力花在如何制定一个规范的规章制度上,从制度的安排和设计上管好员工的“进”与“出”。

  试用期劳动者受到保护

  在人才市场上折腾了几个月后,应届毕业生杨帆(化名)终于通过了一家IT公司的面试。在用工合同上,他发现,自己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合同,其中6个月是试用期。

  杨帆觉得这并不公平,可是想想还有不少同学仍在人才市场上继续寻找工作,他只得忍气吞声接受了这个来之不易的工作。

  可是命运还是和他开了一个不小的玩笑。3个月后,公司突然通知他,他所在的部门将解散,公司没有其他岗位可以提供,只能算作裁员。

  第二天一早,杨帆又带上简历,无奈地踏上了寻找工作的路。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将对上述问题进行规范。新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而除了一些特殊的情况,如员工出现违章违纪行为、失职、因病康复后不能再从事原来的工作、能力不够经过培训仍不能达到要求等等,公司不得随意解除与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裁员也不能作为理由。

  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保护,新法还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是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企业都不能与员工约定试用期。

  对于那些“吃回头草”的员工,公司再次雇用他们后,订立合同则不能约定试用期,因为新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专家解读说,那些恶意使用试用期,试图利用试用期来作为低价甚至廉价使用劳动力做法的公司,将很难再利用这一漏洞。对于一些HR的担心,左祥琦认为,这一规定被固化下来,对于企业而言,从长期来看,仍将起到正面的、积极的作用。

  违约金不再说给就给

  由公司付费读了一个MBA学位后,金元元(化名)觉得自己被“套牢”了。因为这个学位,她与公司签订了一个长达6年的服务合同,同时约定,如果未到期限离职,则要赔偿公司支付的全部培训费用6万元。

  如果发生在新法实施之后,金元元与所在公司的约定并不完全合法。新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新法生效后,由于金元元学成后已经在公司又服务了3年,她所要支付的培训费用已经不再是6万元,而是3万元。

  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试图通过违约金形式“绑定”劳动者时,只有两种情况下才有效。其一就是上述所说的,在专项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其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除这两种情况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新法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事实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任意约定的违约金,本身就存在着不公平;此外,用人单位大多没有提供相对应的条款,来保证劳动者被提前解雇时获得违约金的赔偿。因此在符合竞业限制条件下,新劳动合同法直接规定了用人单位要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金,以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张明敬律师分析,《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加严格地限定了向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两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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