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 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 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 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 付赔偿金。 所谓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 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 合同的,首先,应该承当违约责任;其次,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 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继续履行;再次,用人单位要支付补偿金; 最后,如果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 任。 需要提交的是《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是这样 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 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 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出现劳动 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 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 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权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 过12年。其计算月工资的标准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 个月的平均工资。
|
|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