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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和 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同时,又在其第19条和第20条对试用期的具 体约定进行了规范。所谓试用期约定无效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对于试 用期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从面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 单位违反约定的试用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的期限约 定超过1个月的; (2)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期限的约定 超过2个月的; (3)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 超过6个月的;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了数次试用期的;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 不满3个月的,也约定试用期的; (6)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 标准的。 如果约定了以上6种情况的试用期,那么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83条的规定,首先,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的;其次,如果该试用期还没有履行的,则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 人单位进行改正;再次,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 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 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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