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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也是劳动合同中常见的补充内容。约定玟一条款的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防止了解或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故意或擅自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的特点是非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有关科技管理法规都规定:窃取、贿赂、违约取得他人商业秘密的构成侵权。《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该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可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一条款时,应确定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守商业秘密的方式,劳动者承担这一义务的时间期限,一般可以约定在终止劳动关系以后的一定年限以内劳动者继续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但作这种约定的同时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商业秘密之外,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同劳动者约定的保密事项。同样需要注意约定知识产权保密的范围、方式、补偿办法以及违约金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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