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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如何签订竞业限制条款?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所谓竞业限制条款,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劳动者参与或者从事用人单位同业竞争,以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合同条款。它包括对禁止同业竞争的期限、范围和补偿等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的补偿,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对于补偿金和违约金问题,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也在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需要注意的是,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都涉及到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利益,所以在范围上应当以劳动者所从事的特定业务为限,不宜扩大至整个行业。在时间上也不宜过长,具体约定的限制时间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行业、技术更新的时间确认一个合理的限度。尤其是要对劳动者提供合理的补偿,没有约定补偿的竞业禁止条款无效,因为,劳动者在离开原岗位后,不能从事自己所擅长或熟练的工作,劳动机会和收人都会因此减少,企业却可能会因此而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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