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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为了防止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经常 要求劳动者提供财物进行担保。该行为是《劳动合同法》所禁止的。 该法第8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 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 劳动者本人,同时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罚款,罚款标 准是按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如果对劳动者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第3款同时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的时候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是其他物品的,可以依照上 述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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