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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日 期:
2009/5/12
源 自:
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
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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