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型:
频 道:
关键字:
 
 
   位置: 中华职工学习网 >> 信息中心 >> 政策法规 >> 正文
 
  标 题: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

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