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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第34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
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劳动合同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
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同时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42条的规定,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
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台同
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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