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53 条规定.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受理协调处理申请:即由申请处理的一方或者双方向协调 处理机构或者人员提交处理申请。协商机构或者人员在收到该申请 时接受该申请。 (2)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在受理申请后,协调机构或者人员 应该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以便进一步进行处理。 (3)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通过调查,掌握相关的资 料.在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需要制定让双方都能接受的处理方案。 (4)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制定方案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协 调处理,使其尽量接受协调方案: (5)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其中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 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 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 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
|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