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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岗位上用工.仍然要与职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只是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短些或按照完成工作任务的期限来确定。
关于临时工没有一个正式的明确的法律定义。1965年3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第1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困生产、工作需要.必须从社会上招用职工时,凡是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都应当使用临时工(包括季节工,下同);已经使用固定工的临时性工作,应当逐步地改用临时工。可见这里也只是对临时工进行一定的描述,概念不是很清楚。
一般而言,临时工是指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具体条文内容见上题),及劳动部《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1条的规定.即关于临时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习‘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赢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综合上述的法律规定来看,临时工因为其工期的短暂性.一般是1年以内,所以,一般采取的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形式或者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形式;如果l临时工比较固定的,在一单位长期从事临时工的.则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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