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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关于必备条款之: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专家解读】关于必备条款之: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根据企业不同性质,企业自身的发展及企业范围,灵活定工作地点,可以定具体的,相对具体的,模糊的。一般情况下,范围宽泛相对比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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