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型:
频 道:
关键字:
 
 
   位置: 中华职工学习网 >> 信息中心 >> 政策法规 >> 正文
 
  标 题:劳务派遣“同工同酬”问题突出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劳动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主任王文珍表示,目前存在三种用工方式:劳动合同用工、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同工同酬”的问题在劳务派遣用工中比较突出。

  同工同酬的“酬”应当包含绩效收入,以及工龄、学历等均应考虑在内,王文珍认为,针对跨地区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规定要防止规避劳动标准,规定同工同酬,且必须适用用工当地的劳动标准。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的使用范围作出限制,一般为临时、辅助、替代性工作岗位。设立劳务派遣机构不得少于50万元的注册资本,用工单位不得自设派遣机构。

  此外,适合餐饮、超市等服务业和保洁、保绿等岗位的非全日制用工,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4小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且不得约定试用期。“目前存在一套人马、两个单位、一个地方干活,将一般合同用工变相成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做法,相信今后在法律上会对此种行为采取措施”,王文珍说。

企业“同工同酬”在中国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事情。因为,绝大多数的国有企业都是几代老工人辛勤的付出创下的家业,不可能一个为企业辛勤工作了10多年.20多年.30多年的老职工和一个新工同酬吧!你可能要说你干了这么多年,企业给了工资;可是,你不知道职工的工资只是职工创造效益的10分之一;所以,才有了你能进来工作的企业。大家同时在一个白手起家的地方开始创业,你可以要求同工同酬。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