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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带来了什么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新的《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新的法律对实施多年的各地劳动合同条例和已确定的劳动关系作了重大的调整,同时,也给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现有方式、用工成本和模式等带来了全方位的影响,可以说在企业界掀起了一股不小的浪潮。企业该怎么审时度势、未雨绸缪,该如何做好相关工作,有理、有利、有节地规避风险呢?8月11日,由易才集团主办的《劳动合同法》推广论坛上,几个参与制定《劳动合同法》的专家相聚一堂,谈论相关《劳动合同法》的热点问题,并讨论了企业的应对之道。

  制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的何在?

  张世诚: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讨论得比较多,争论也比较大。但劳动关系不稳定,于劳动者、企业、用人单位甚至国家都不利。所以《劳动合同法》着力解决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问题。但大家都视为“猛兽”,不敢订,其实这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读。

  对于第三项规定有人提出来,只要第二次劳动合同一订,第三次用人单位就没有主动权了,我觉得他理解错了。可还是有人钻法律的空子,比方说连续两次可以找出漏洞,你中间隔三天五天,一个礼拜两个礼拜再订合同,你可以这么做,劳动者同意也就算了,但是一旦劳动者提出仲裁诉讼,你这叫做恶意规避。

  彭光华:这次《劳动合同法》最主要的目的之一是制度引导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是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实现,企业即使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没有多大的坏处,一般都觉得损害很大,其实不是,我们看看解雇制度就知道。

  解雇这一块我觉得可能变化最大的就是依法解雇的放宽,其次现在在《劳动合同法》的框架底下并没有对发生重大变化进行限制。所以我归纳一下就是中国的解雇还是非常非常宽泛的,其实解雇的办法有很多种,一般性解雇、惩罚性解雇、经济性解雇,这是三大类,在这里面有很多的途径。我最想说的也是最应该说的,就是大家应该正确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尽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

  到底算不算劳动关系?

  邱小平:这种用工形式在鼓励发展的同时必须进行规范,这些规定有具体的法律意义:一是使灵活用工判断有具体的标准,更具操作性;同时不符合条件的用工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以及执行劳动标准方面,必须按照全日制来,包括签订合同的形式、终止规制,都必须按全日制的,否则就是违法。

  彭光华:洋快餐它们给的工资和最低工资之间的差距大概是200元,一个人很少,但是一个个累计起来,在中国的雇佣量是20万人。洋快餐在世界上各个国家都有连锁店,在任何国家都没说打工的学生不是劳动者,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违背当地国家、地区的最低工资。但是在中国它就敢。它说我们不是劳动关系,是非全日制劳动。如果暑假打工,超过4个小时,就是全日制劳动,他就是劳动者。

  劳务派遣何去何从?

  张世诚:劳务派遣现在是一个用工普遍的形式,据有些调查说全国有2500万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这种形式之所以普遍采用,有一定的合理性:一是我们国家的劳动用工制度还比较弱势,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用工自主权还受到了很大的制约,再一个方面可以节省成本。企业要求有活力、有效益,要求降低成本,这是客观必然,对企业无可厚非。但是国家对这种用工形式需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权衡利弊。仅国有企业,对劳务派遣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说好,但是大多数意见是不赞成的。工会方面的意见比较典型,说劳务派遣叫双输双赢,劳动者和国家输了,谁赢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是要加以限制的,像现在这种势头发展是不太正常的。比如同是加油站的加油工,国家的正式工人一个月能拿七八千元,而劳务派遣工只能拿七八百元,而且广泛被采用。现在《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的关系。另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规定,主要是严格规范了劳务派遣这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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