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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即将实行的劳动法即将实行。作为劳动者怎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好自己,是摆在众多劳动者面前的迫切需要的问题。笔者将会针对劳动合同中的针对劳动者怎样保护自己的法律条款进行解析。这次主要针对新法中的“违约金、进行阐述。很多劳动者还存在概念混淆的阶段。特对劳动行政法规中的三金解释。
一、概念
违约金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合同中约定,如何有一方违约,必须支付违约金。
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行政法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的补偿;
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行政法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进行赔偿。
二、支付违约的情况
根据最新劳动法的相关条款中的22、23条需要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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