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型:
频 道:
关键字:
 
 
   位置: 中华职工学习网 >> 信息中心 >> 政策法规 >> 正文
 
  标 题:劳动关系的解除必须合法有效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案件起因

  吴华(化名)与建中公司于2000年7月26日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0年1月5日至2002年1月4日。后劳动合同经双方两次续订,劳动合同终止期限为2006年1月4日。

  2004年初,建中公司与中科公司协商将吴华等人划转到中科公司工作。同年3月18日,建中公司签发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该证明书写明:“本单位与员工吴华等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等原因,于2004年3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

  同年3月19日,建中公司与中科公司签订了《人员划转备忘录》,该备忘录写明:“根据公司有关会议决定,建中公司的吴华等共计11位员工,自2004年3月19日起调转到中科公司工作,有关事宜按下列情况执行……第三,11位员工的劳动合同从2004年3月18日在原单位终止,由调入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004年3月19日,建中公司将吴华的档案以及保险关系转至中科公司,同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建中公司向吴华支付工资至2004年3月止,并为其缴纳了至2004年3月止的社会保险。

  2004年4月6日,吴华向中科公司提交了《情况说明》,称:“本人(吴华)原为建中公司职工,近期由于工作原因调入中科公司……希望领导考虑本人家庭困难,准许调回建中公司”。2004年4月26日,中科公司向吴华支付了4月1日至10日的工资1338.43元。后吴华以建中公司不履行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以吴华与建中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自2004年4月起解除为由,裁决驳回吴华提出的申诉请求。吴华不服,诉至法院。

  双方争议

  在诉讼过程中,吴华介绍说:我于2000年1月5日到建中公司工作,2000年7月26日与建中公司签订了期限至2002年1月4日的劳动合同。之后,双方两次续签将劳动合同终止期限延至2006年1月4日。我在建中公司工作期间,曾被几次借调至外地工作,工资均由当地公司发放,但被借调期间,劳动关系依然与建中公司存续。

  2004年3月19日,建中公司与中科公司人力资源部自行签订了《人员划转备忘录》,单方面宣布提前终止与我的劳动合同,其档案及各项保险关系被转至中科公司,我当时对此全不知情,上述文件也并没有送达给我。

  2004年3月,建中公司的开发主管要求借调我到中科公司进行项目扫尾工作,当时我以家人生病为由提出异议,但主管并未给我答复。后我还是按建中公司的借调要求,调至中科公司工作。后来我也曾向建中公司的领导提出过异议,但他们均未答复。

  2004年4月15日,中科公司无故将我辞退,而建中公司则以2004年3月其单方签订的《人员划转备忘录》、《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为由认定已经解除了与我之间的劳动关系。

  我认为,建中公司既没有向我送达以上两份文件,也没有向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建中公司并没有有效解除我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仍然存续并有效。

  因此,我要求法院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并判令建中公司继续履行与我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按每月7120元补发我2004年4月11日至判决之日的工资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

  而建中公司则认为,建中公司是中科公司的子公司,两公司均系独立企业法人。建中公司2000年7月10日正式成立。此后,中科公司出于业务调整的考虑,将其3个房地产项目交由建中公司代管,建中公司开发部仍然以原中科公司开发部的营业执照进行开发工作,所有建中公司开发部的人员多数也是中科公司招聘的员工,其中包括吴华。

  2004年初,中科公司在调整资产和产业结构中,决定将建中公司代管的3个房地产项目(包括吴华所从事的项目)的营销及业主入住后的房屋保养维修等工作收回。根据中科公司的决定和要求,建中公司经理办公会决定将该3个项目及其他部分项目上的关键工作人员一并划转至中科公司,以保证后期的营销和保养维修工作,吴华也在划转的工作人员当中。根据双方法人单位的领导商定,建中公司提前向吴华等人作了口头通知并征询了意见,吴华等人表示同意。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