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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劳动合同双方应正确行使各自权力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是我国劳动保障立法领域的一座里程碑,它是尊重劳动和创造,从源头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巩固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用工机制的需要,更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劳动立法的完善固然值得欢欣鼓舞,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其贯彻实施还是任重道远。因此,我们要倡导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力、履行义务,要积极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树立依法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观念,树立诚实信用的观念。

当前规范和调整劳资双方关系的法律法规不少,但层次不一,并且现实中执行情况不尽如人意。在市场化的领域,劳资力量对比严重失衡,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比较严重。一些私营企业工作环境恶劣,工伤事故严重,拒绝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拒绝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有关法律规定支付工伤医疗费和工伤赔偿费,随意辞退和解雇工人,甚至严重侵犯劳工的人身权利,对工人实行野蛮的强制劳动和暴力管理等等。与此相对应的是,劳动者的行为也时常失范,比如使用假文凭、假材料欺骗用人单位、泄漏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以牟取私利等。造成这些现象的关键就在于劳资双方没有建立诚实信用的观念。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但是在劳动法领域尚无明确规定。不过,早就有学者认为法律为社会生活的规范,非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最高法律原则,无以实现社会公平。在德国民法中,尽管诚信原则规定于《债篇》之中,但实际上它不仅适用于民法,而且公法与诉讼法也要受其支配,所以诚实信用实际上被称为“帝王条款”君临法域。

因此,《劳动合同法》将“诚实信用”这一原本我们认为的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原则的高度,可以说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内心中强化诚信理念,不论是签订还是履行劳动合同,都要诚实守信。用人单位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提供体面劳动的环境,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及时完全地支付劳动报酬,尊重劳动者的选择,平等相处;劳动者也要尊重、忠实用人单位,维护用人单位的形象和利益。有了这些规定,有利于劳资双方之间建立一种相互信任、互利互惠、和谐发展的劳动关系。

其实,从社会责任角度着眼,企业守法不仅必须而且责无旁贷。现代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等。企业正确行使《劳动合同法》赋予的权力,履行应尽的义务,正是担负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一社会责任的生动体现。

然而,尽管守法是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诚实信用”这一原则又为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正确行使权力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由于我国当前信用缺失的现象较为严重,所以仅有法律条文的规定还远远不够,我们还需要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和倡导这一原则,并且运用各种手段保障当事双方权利的正确行使和义务的自觉履行。

切实发挥工会的作用。当前不少企业由于性质使然,老板的权力得不到约束,工人合法利益得不到维护。所以,要监督企业是否正确行使权力,当务之急是加强工会的力量,建立真正的集体谈判制度。

大力加强政府的执法和监督力度,关键点放在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的制度建设上面。当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司空见惯,政府的干预和查处力度显然不够,要使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履行义务,亟须加强政府的执法监察力度。同时,这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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