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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不胜任被“炒”仍有补偿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劳动部门解释,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员工“不辞而别”也有补偿

  本报讯(记者陈捷 实习生胡舒彦)今年8月,曹先生被广州一家私人企业解雇了。他又急又气,工作快3年,就这样被解雇,也不知道有没有补偿。劳动部门对此给与答复:如果不是合同到期,终止属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每满一年就要支付一个月的补偿金。

  原来,无论是《劳动法》还是明年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都规定在一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要补偿。《劳动法》规定以下三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能获得补偿:用人单位依法经协商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因裁减人员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而《劳动合同法》在延续以上规定的同时,又作出了新补充。

  工作不胜任可获补一月工资

  张小姐在某销售公司做市场推广,由于性格内向,业绩一直不达标。公司给她换了个售后支持的岗位,两个月后发现她还是应付不来,马上炒了她“鱿鱼”。

  然而,专家却表示张小姐这种情况是可以获得补偿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相同解决方法的情形还有: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单位违法“不辞而别”也可获补偿

  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专家解释,增加此项规定一方面可以督促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可以防止用人单位故意违法逼迫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以下情形,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在以上情形下面临着人身危险,法律不应该要求劳动者履行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后再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有几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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