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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自颁布以来,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一种声音认为,《劳动合同法》过于偏袒劳动者的权益,并将导致企业用工成本提高,从而削弱企业竞争力;甚至有个别地方政府提出,《劳动合同法》不利于地方招商引资,会使其失去原有“低成本”的优势。
《劳动合同法》究竟是怎样一部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又会给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带来哪些变化,日前记者采访了有关学者和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
看点一:更加强调劳动者权益
“我国用工成本过低,劳动者的付出和他们所享受的待遇明显不公。”《劳动合同法(草案)研究》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教授告诉记者,我国劳工问题确实需要强调,因为劳动者待遇低下,用工成本过低,不仅直接影响劳动者的权益,并且还会影响企业的成长,而且甚至影响到国家竞争力。
常凯举出了一组数据:2003年我国的工资成本在整个GDP中所占比例仅为13左右,即便是加上社会保障福利,也仅为17左右,而且近十年来这一比例总体呈下降水平。在美国这一数字为50,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则是30左右。因此,我国用工成本在国际上处于相当低的水平。
此外,我国劳动法制环境过于宽松,使得企业在劳资关系上受到的约束非常有限。常凯说,《劳动法》虽然已颁布实施了10余年,但执行情况却并不理想,因此必须加强劳资关系的法制建设,从法律层面保障劳动者权益。而这种对劳动者的保护,是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前提和基础。
针对用工成本过低和劳动法制境过于宽松的问题,新近颁布的《劳动合同法》采取了更为严格而有效的保障措施。
譬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能够在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订立书面劳动时,可以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要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一年以后,仍然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就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法并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该企业工作满十年,或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该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就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要尽量地多订立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
再譬如,《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如果说以前是工人催着企业签劳动合同,那么今后恐怕企业就要催着员工签合同了。
看点二:加速企业战略发展转型
虽然强调劳动者的权益,但常凯表示,他并不是不关注企业的利益。
“我仅仅是想在企业和劳工之间寻找一种平衡,但现实却是,由于工人利益达不到足够的保护,反而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常凯表示,如果企业更关心员工,能够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员工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将对企业的发展非常关键,因此《劳动合同法》不但不会削弱企业竞争力,反而能促使企业加速转型,提高竞争力。
这样的观点得到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的认同。尹成基在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劳动合同法》借鉴了市场经济国家对企业发展共同的要求,不仅不会增加企业成本,相反还会有利于企业发展。
尹成基表示,对于一个守法企业而言,它的竞争力取决于社会、经济等多方面因素,但关键还是要依靠企业的创新能力。“我国非常重视企业的创新发展,劳动者是企业创新发展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作出进一步规定,对于一个守法、有诚信、有创新力的企业来讲,不会增加企业成本,反而会更加有利于为这样的企业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会有利于企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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