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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劳动合同法》六大突破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新近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只有薄薄的28页,但正是这部法律关系着我们身边几乎每一个人。从草案征求意见到法律审议通过,《劳动合同法》从一开始就受到空前的关注。

  在本报举办的沙龙上,很多企业的HR提出了一些问题:比如能否解聘试用期怀孕的女工?发生纠纷后,如何防止劳动者滥用权利?一些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增加了他们的用工成本,如何解决可能接踵而来的法律纠纷让他们恐慌不安……更为耸人听闻的是,有关负责人甚至发出警告,要警惕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对企业老员工进行大规模裁减。

  用人单位为何视新法为“洪水猛兽”,想方设法规避它呢?有关人士认为,部分企业老板或人事管理者对新法立法主旨不理解。前不久,国家劳动保障部的有关官员就指出,《劳动合同法》主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保护劳动者并不是唯一的,它同时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在此基础上实现劳资两利共同发展。“只有劳资双方和谐共处,社会才能和谐发展。这才是立法的最根本目的!”

  如何实现用工和谐呢?记者认为,于企业而言,首先,企业应尽快修改规章制度使之更公平、合法。用人单位只有合法用工,才是规避用工风险的最根本办法;其次,重视科学的人才选聘体系和用人、留人制度的建立。企业如能在招聘和选拔时做好“功课”,将大大提高招聘效果,招选到人岗匹配的员工。同时,企业如能考虑员工目前的胜任度,并为员工职业生涯发展提供条件,那么,长远而言,这都将降低企业的员工流失率、增强员工的忠诚度,确保员工队伍的稳定性,降低用人成本和风险。

  而于劳动者而言,企业既然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环境,此时,最基本的就是知法守法,敬业爱岗。同时,若能结合企业发展和自身的职业定位,制定一个长远的职业发展规划,并付诸努力,那么,于己于企都是好事。

  无可否认,新法在很多方面对现行劳动法进行了突破甚至是矫正,将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提升劳工的议价能力,给人力资源管理从业者带来了挑战。但《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时,并不会是“一边倒”。主动适应的企业将走在市场的前列,而被动执行的企业,或者是违法的企业,其用工成本将会增加,甚至最终被市场淘汰。

  新法不是“洪水猛兽”

  突破一:

  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

  与此前的国家劳动法规相比,《劳动合同法》在适用范围上取得大突破。

  首先,扩大了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负责人介绍,全国还有两三千万事业单位人员,其中教育、卫生、文化、科技领域占大头,他们的聘用制员工也是劳动者,双方签订的所谓“聘用合同”,跟劳动合同相比,确认的都是劳动关系,两者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因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就应依照该法执行。

  其次,在用工形式方面,有限制地发展劳务派遣,支持非全日制用工模式,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用工的法律责任也作了规定。国家劳动保障部有关官员指出,新法提高了劳动派遣机构的门槛,对用工单位也有要求,包括要求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提供岗位培训等。而在非全日制用工方面,新法从规范、完善这种用工形式有序发展为出发点,支持这种用工模式,并作了具体规定。

  在前不久由国家劳动保障部、易才集团联合举办的“2007新人力《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高峰论坛”上,来自国家劳动保障部的权威专家表示,新法尽管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新法内容上的许多突破比较好地实现了社会公民的价值追求,体现了侧重维护劳动者权益,同时又兼顾用人单位的权益,保护劳动力市场活力的方面,为促进建立公开有效的劳动力市场秩序,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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