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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直面新《劳动合同法》企业如何应对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这种更倾向于员工的改变,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并不止这一处,这是一部被认为总体更倾向保护员工的法律,企业应该如何来面对?


大多数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一般都是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就可以,而新法明确规定,须“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潜台词的一种特殊表达方式: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不能协商一致就不能通过。”韩智力说


在新《劳动合同法》审议通过的第二天,一家中央级的媒体企业高层就开始急匆匆寻找对策。


在这家媒体中,存在三个层次的用工制度:正式工,拥有正式事业编制的员工;合同工,与单位签订用工合同的员工,如众多知名栏目的制片人;临时工,这类员工数量最多,单位没有同他们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医疗、失业、养老等最基本保险一个都没有。


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家媒体将面临严峻的法律挑战:即使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将成立事实劳动关系,须依法缴纳保险不说,还将为员工付出两倍的工资,一年后将被视为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前,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义务条款,新法规条件下则成为责任条款,”《中国劳动保障报》法制部法制事务中心主任韩智力表示。这种更倾向于员工的改变,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并不止这一处,这是一部被认为总体更倾向保护员工的法律。


建立或改革工会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企业来说,建立工会是一件划算的事情。


韩智力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大多数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一般都是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就可以,而新法明确规定,须“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新《劳动合同法》并没明确规定,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将如何处理。这并不是法律制定者的疏忽,而是潜台词的一种特殊表达方式: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不能协商一致就不能通过。”韩智力说。


在新法中,涉及工会者还有其他多条条款。


“此时与以往相比,工会的成立更加必需且势在必行,”美世咨询报告如此建议。不过,目前很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都还没有建立工会,而且很多企业还存在着工会是对抗者的错误认识。


韩智力提醒说,企业应该明白,双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对自己更有好处,如果成为对抗关系,企业在处理很多问题时都很麻烦。


当然,新法明确了工会很多权利,但是也加重了它的职责,可现在很多工会离行使职责还有一定距离,例如不少工会主席是由HR总监或者副总裁兼任,很难代表工人真正介入劳动关系协调,改革是他们必须面对的。


加强证据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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