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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劳动合同法》备受关注,也备受争议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一部法律的出台

  无论华为人内部如何看,这家公司的大规模辞退员工行为都被认为和即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有关。

  “这个法律的出台,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提出草案,交给国务院进行修改论证,然后提交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修改论证然后再提交法律委员会,再最终上会。”西北政法学院副教授谢德成说。

  “草案在国务院的时间比较长,学者(的作用)主要就是这一阶段。”谢德成说。

  其时,为了了解学界对这一草案的意见,国务院委托全国律协、中国政法大学及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学院3个课题组去收集学者的观点,3个课题组共由18人组成,谢德成为其中之一。

  2005年12月24日,《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次审议,次年3月20日,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继去年的物权法草案后,本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将一个法律草案向社会全文发布并征集意见。短短1个月,收到意见191849件,这一数字在新中国立法史上仅次于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远远超过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的一万多件的反馈。

  “2006年3月第一读上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后,后面的几读都是在那里,至此,立法的相对范围就变小了,不再像国务院那样搞相对大规模的公开的研讨会。”一位要求匿名的课题组成员说。

  2007年6月29日,历经三次审议之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以145票赞成,一人未按表决器高票通过《劳动合同法》。

  而在这1年半的审议过程中,多方为此展开的博弈称得上是异常激烈。

  就是要保护弱者

  “从1996年全员劳动合同制开始,10年间,劳动合同制度有很大发展,但也有很多问题。第一个就是虚无化,很多企业不签劳动合同;第二就是形式化,照抄照搬,把法定最低标准当作正常劳动标准;第三个是单边化,不与员工协商,把很多义务性条款强加给员工;第四个是短期化,很多企业一年一签,甚至更短,尽量缩短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不断给员工施加压力;第五个就是空心化,建劳动关系的不用人,用人的不建劳动关系。”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说,此前他担任全国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为草案的起草者之一。

  鉴于劳资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劳动合同法》需要向劳动者倾斜,成为起草者的初衷。

  例如,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劳动者可获双倍工资;用人单位禁收抵押金;劳动者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试用期权益受保护;劳动者拥有合法的自主辞职权等。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对处于低端地位的劳动者作出了更多倾斜。

  例如,A和B同为深圳某企业员工,两人的工作年限均为20年,A月工资为8000元,B月工资为2万元。此后公司决定解除两者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省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假设深圳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为3000元,A的工资尚未达到其3倍,则解除其合同经济补偿为8000元×20个月=16万,B的工资超过3倍,则其补偿费为9000元×12个月=10.8万元。

  “我的看法是,这个文本很明确是以劳动者保护为出发点。”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学院院长常凯说。在这位学者看来,《劳动合同法》的最终目的“实际上是要解决劳动者和企业共同发展的问题,构建一个和谐企业劳动关系”。

  “因为劳工保护存在的问题太多,差距太大,由此引发的劳资冲突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竞争力和中国的国家竞争力。所以保护劳动者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种双方的平衡。找到平衡双方才能发展,否则将来出现了冲突,对于企业对于资本,都要付出更大代价。”常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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