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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北京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限制女性婚育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近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德修在落实《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会议上表示,将重点监控劳动合同届满人数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30及劳动合同续订率低于80的两类企业。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北京市劳动部门介绍,明年1月1日开始,北京市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中,都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用人单位在招聘条款中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也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若遭遇性别歧视,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王德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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