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11月28日电(记者钟玉明杨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即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这部旨在规范用工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法律,却在有的企业被一些人误解、曲解、甚至抵触,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企业突击辞退员工、要求员工“自愿”辞职、重签劳动合同等负面现象,引发了社会各方高度关注。
企业怪招迭出
进入10月份以来,随着劳动合同法施行日期临近,广东、四川、福建、海南等省份,不时传出企业突击辞退老员工、强迫员工“自愿”辞职重签劳动合同的案件。
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出台《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补偿规定》,动员老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岗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作为交换,华为公司以比劳动合同法更高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经有关工会干预,华为公司表示停止执行该《规定》。华为事件一时成为社会热点话题。
广州环球帽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为迪斯尼、耐克代工的港资企业。该企业要求员工重签“劳务合同”,变更为一家叫做“广州市创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向环球公司输出的“劳务工”。新合同约定:在环球公司的工作完成后,或者环球公司停工停产、生产任务不足,或者无任何原因,他们都将被退回创智公司,再改派到其他单位工作。广州市劳动部门调查后明确指出,国家对“劳务工”有严格限制,企业此举徒劳无功。
东莞市塘厦裕鼎五金运动用品厂强迫1000多名工人“先离职后入职”,即一手签自愿离职书,一手签新合同。
惠州大亚湾汇利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要求2500名员工重签合同,新合同起始日期为2008年1月1日。员工们同时被要求签署一份终止原劳动合同关系的“协议”。
还有的企业打算宣布“停产”,工人放大假,两个月后“重新开张”,届时再签劳动合同。
企业有“三怕”
那么,这些企业不惜冒险突击炒人,究竟怕的是什么呢?
一怕劳动违法行为将面临高额经济补偿
过去,由于劳动法制不健全,加上一些地方政府执法不严,在劳动执法方面对违法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许多企业不同程度存在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违法现象。
吴振昌说,劳动合同法把维权武器交到了工人手里,它规定得很细,执法部门没有多大空间。比如,“零社保”曾经跟“零地价”“零税收”一起,成为一些地方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地方政府只要求企业按员工总数的一定比例参加社保就可以了。很多企业这个比例定在50%以下,员工通常入职三四年以后才有资格参加社保。
劳动合同法规定,凡是不参加社保的,员工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这样不仅“打折”参保不灵了,随意拖欠工资、超时加班、不按规定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保护措施欠缺、劳动条件不合格、用人单位违章指挥……这些司空见惯的行为,在法律实施后,都将成为工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向企业索取经济补偿的依据。
二怕不能再靠“炒人”来管人
广州溢通巴士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成佳说,我们一般新来员工试用三个月,然后一年一签,这种形式是员工管理的好招。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如果再搞一年一签,第三年就变成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不然就得延长至两三年、三四年一签。一旦他干得不好,我怎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