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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违约金条款再不能漫天飞为你解读《劳动合同法》之六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如何对员工进行有效管理?用人单位为了体现奖惩分明,往往对于员工违反约定及制度行为设定了纷繁复杂的违约金制度。面对用人单位设置的诸多条款,有的员工甚至连全部读完的耐心都没有。比如,有的公司规定,员工迟到早退一次就要承担违约金50元,违反保密义务的则要承担违约金1至10万元等。诸如此类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并不鲜见。
然而,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除两种情形可以约定违约金外,其他情形都不能约定违约金。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况有:第一是服务期合同,也就是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员工约定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员工违反该合同应按约定承担违约金,但是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的总额,员工已履行的部分应扣除。比如用人单位提供20万元为员工提供培训,约定继续服务5年,但员工只履行了2年劳动合同,此时员工需承担3年12万元的违约金,而非20万。第二是竞业禁止合同。竞业禁止限于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该类合同主要是限制员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得从事同类业务或到相同单位就业。但是竞业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超过部分无效。另用人单位还应按月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如员工违反了该合同约定,应当按约定承担违约金。
在该法施行之后,除上述两种情形可以设定违约金外,其他任何情形在劳动合同中都不得约定违约金,这对于依靠处罚或追究违约金来加强管理的用人单位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打击。从2008年1月1日之后,违约金条款将严格限制使用,任意约定违约金以及任意创造“巨无霸”违约金额的条款,也将得到根本性的制止。律师茅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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