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从草案到出台甚至到实施一直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因为这部法关系到的不仅是企业(老板)更加关系到千千万万的劳动者(打工一族),针对由《劳动合同法》衍生出的企业新现象和老百姓的新焦点……今天本网新闻中心与你一起探讨新劳动合同法十大须知。
一:不签劳动合同代价高昂 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休息休假纳入劳动合同 促使用工时间的合法化。 三:未尽告知义务可能属“欺诈” 避免用人单位在招工中,提供虚假信息,刻意隐瞒职业危害 四:合同自然终止也要支付补偿 除劳动者原因不能续约的外,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的补偿标准与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标准完全一样。 五:用人越久经济补偿越多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以3倍封顶,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六:用代通知金可更快“炒人” 方便用人单位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对解约时间作灵活选择。 七:试用期最多不得超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是以劳动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八:使用劳务派遣工难避责 一些用人单位热衷于使用劳动派遣工,除了在用人策略上的考虑外,还希望能规避责任。 九:大规模“炒人”程序要合法 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减人员。 十:对特殊员工不得随意解雇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
|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