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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劳动合同法:和谐劳资关系才是立法目的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嘉宾常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  

  “我送给企业8个字:成于转型,毁于规避”

  记者:最近社会上出现了一些“研讨班”、“培训班”,专门教授企业如何规避《劳动合同法》。

  常凯:很多所谓的“研讨班”、“培训班”,招徕听众的主题词就是“如何规避《劳动合同法》”。我们可以稍微换一个角度,看看“规避”的提法能不能成立。假如我们颁布新的《刑法》,是不是也能办一个规避新《刑法》的培训班呢?不可能!

  不少人现在还认为,“规避《劳动合同法》”是正常的。这反映出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制观念和法制环境建设太薄弱了。

  记者:您认为,企业对《劳动合同法》应该是一个什么态度?

  常凯:社会上有这样一种认识:企业都反对《劳动合同法》。这不符合事实。事实上,有不少企业家跟我反映:为什么非要把我们看成是要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呢?我们认为这个法律对我们没有问题,因为我们现在做得比它还好。

  但也有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在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上,恐怕是有差距的。

  《劳动合同法》不是一手保护劳动者,一手限制企业。它的目的,不是直接地或者简单地保护劳动者,而是在保护劳动者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所以,《劳动合同法》最重要的社会作用应是促进劳资双赢。

  记者:如果有企业就《劳动合同法》找您咨询,您会给出什么建议?

  常凯:我送给他们8个字:成于转型,毁于规避。

  记者:如何转型呢?

  常凯:基本的就是,要从以往的以低劳动成本为基本竞争手段的企业发展模式,转变为以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逐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为基本竞争手段的发展模式。所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不仅仅影响到企业的用工制度,它对今后长远的历史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做企业,就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不只是搞捐赠,它首先要把员工的利益处理好。如果劳资关系处理不好,员工待遇很差,做捐献纯粹是做样子,是图一个社会虚名而已。

  “《劳动合同法》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记者:现在,很多企业有顾虑——《劳动合同法》会不会导致人力成本大幅上升?

  常凯:不会。《劳动合同法》和以往的法律比起来,其所增加的具体的、显性的劳动力成本是很有限的,只有在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时的补偿是过去没有的。

  但是,这个法律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比如不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要支付两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除了要补偿金以外,还要支付两倍赔偿金,这些规定过去都是没有的。

  记者:劳动力成本的提高对于企业究竟有什么影响?

  常凯:这需要具体研究。我们现在企业的劳动力成本是不是合理?如果我们现在企业的劳动力成本偏低,那么适度的提高,就是必要的。我认为,现在的劳动力成本过低了,提高是一个趋向。但是《劳动合同法》也并没有一下子把成本提到很高。

  现在究竟哪些企业无法承受呢?就是那些对原来《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都没有很好执行,最低工资或者其他的待遇都达不到《劳动法》要求的企业。对于相对规范的企业,成本问题根本不是问题。

  目前,劳资冲突和矛盾已经成为影响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因素。特别是劳资互不信任的问题,需要我们加以关注。

  劳资双方有矛盾是正常的,问题是我们能否在体制内,运用法律程序的方式,而不是用自发的、激化矛盾的方法去解决。一些劳资冲突现象,本来都是可以通过体制内的方式,比如说工资增长机制等来解决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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