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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收入减少了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劳动合同法》引发新问题,副市长李铭调研作回应



  本报讯记者陈骁鹏、欧阳四平,实习生刘婧:昨日上午,深圳市副市长李铭及劳动局相关负责人,到宝安区调研《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情况,调研中发现一种新情况,原来一直劳资关系良好的企业,现在也开始出现了劳资纠纷,原因就是新法在劳动者中的宣传不够,劳动者对于自己的权利有部分误解。李铭要求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强调劳动者不可超过法律来要求自己的权利,要在保障劳动者权利的同时,保障企业的利益追求。



  在当天调研中,记者了解到,日商独资的凸版印刷(深圳)有限公司、中港合资的深圳凌进电子有限公司、港资OEM加工企业的深圳富高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就已经开始积极应对。三家企业负责人表示,他们将严格按照新法的要求,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和所有员工签定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并将加班时间压制在210个小时的法定劳动时间以内。



  记者注意到,有企业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实施《劳动合同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深圳凌进电子有限公司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方面,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有不少员工认为现在的收入减少了,主要因为工人的收入有一大部分来自于加班费,由于加班时间减少了,收入也会随之减少。另一方面,由于生意有淡季和旺季之分,深圳凌进电子有限公司在一月到四、五月之间的淡季时期,工人的工作量有时还不满174个小时,而在10到12月的生产旺季,工人又要面临经常加班的情况。为此,深圳凌进电子有限公司提出,希望可以采用全年均衡时间来考核工人的工作时间。



  此外,深圳凌进电子有限公司还提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中有一个新问题,以前的工资,都是按承包量来发放,而劳动合同法则要求把加班费和基本工资划分开来,由于公司都是按照以前的工资结算方式,没有明确划分出加班费,引起了工人的误解,从而引发工人上访上诉讨要加班费的劳资纠纷,按照新法的条款来看,司法解释是支持工人一方的,企业不得不在支付了加班费以后还要再次支付加班费或者工人赔偿,这使企业吃了哑巴亏。



  针对这个问题,李铭副市长在现场表示,在工资结算上一定要把基本工资和加班费明确分开,不鼓励工人这样的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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