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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求职者签合同10项注意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今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使企业“向管理要效率”,同时,也吹响了劳动关系规范化管理的号角。与此同时,劳动者不仅要知法、懂法,也要守法,面对企业的频频出招,就业环境悄然变化,作为劳动者究竟应如何应对呢?

  政策法规答疑专员李江认为,在新环境下,劳动者应该知道“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期限确定、员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不续订也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等10件事。



  1除非全日制用工外一律签订书面合同



  据李江介绍,《劳动合同法》中将劳动合同种类细化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五类。

  此前,劳务合同是只需提供劳动报酬及工伤保险就可合法用工的合同形态,这就是部分企业所青睐的“万能”合同。目前,仅仅对因特殊身份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在校生、离退休人员等)适用,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的用工方式均不能再签订劳务合同,而要签订劳动合同。

  特别提醒:除了非全日制用工,不必非得签订书面合同外,其他合同形式均需签订书面合同,而且针对本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企业不签书面合同的情况,劳动者有权要求企业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作为赔偿;当应签而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满一年后,将视为“企业与该劳动者间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企业提供工作服不得向员工索要押金



  据了解,从事制造业的企业,一般要求在生产线上工作的员工穿着工作服上岗,然而这其中的一些企业却以此为由收取押金,往往员工的工作服还没穿在身上,几百元不等的押金已经忍气吞声地交到了企业手中。《劳动合同法》中对此做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提醒:在用工过程中,如果工作服是必须穿着的,应当视为企业给员工提供的劳动条件之一,而没有理由向员工索取费用,收取员工押金作为工作服费的做法显然是不合法、不合理的。劳动者需要学会对企业如此收取押金的行为说“不”。



  3试用期最高不超半年具体看合同期限



  李江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试用期的期限和工资都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对企业的这种严重剥削劳动者的行为做了限制,法制环境发生了变化。

  《劳动合同法》规定,当劳动者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时,试用期最多不超过1个月;当劳动者合同期限满1年而在3年以内时,试用期最多不超过2个月;只有在合同期限达到3年或者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企业才有权设定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

  除了期限逐步递增外,试用期工资也有了由低到高依次排列的三条保障线,即: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80、在劳动合同对于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特别提醒:求职者、尤其应届生求职者们注意,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时,不能约定试用期;同一劳动者同一企业间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遭遇“超长”试用期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铁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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