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型:
频 道:
关键字:
 
 
   位置: 中华职工学习网 >> 信息中心 >> 政策法规 >> 正文
 
  标 题:警惕单位对新劳动法的“十大应对”(2)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应对”之四:法律对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有哪些限制?
由于试用期与正式录用期间的工资差别,导致很多单位都愿意与劳动者约定比较长的试用期,来尽可能地减少工资成本。
《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导致很多单位,不论劳动合同期限有多长,都可以规定试用期,甚至哪怕只有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也有三五个月。《劳动合同法》则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同,分别设定不同期限的试用期,使试用期制度更加趋于合理。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不得规定试用期。因此,对于劳动者必须清楚: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同期限劳动合同的分别相对应的试用期的最长期限;而且还需知道,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如果约定了,也是无效的。
附:不同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限列表如下:
劳动合同种类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不得约定
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不得超过1个月
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不得超过2个月
期限3年以上不得超过6个月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超过6个月

“应对”之五:用人单位怎样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有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劳动者连续工作十年;(2)双方同意续签;(3)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实生活中,在劳动者连续工作十年以后,当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单位往往会说,“我根本不同不同意与你续签”,导致合同无法签订。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