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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之七: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2、增加规定了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形而终止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般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一般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订立短期劳动合同并终止与订立长期劳动合同并解除相比,可以减少解雇成本。 而《劳动合同法》规定,不论是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还是由于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当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劳动合同法》增加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消除用人单位减少解雇成本的动机,以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长期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这种规定对于维护与鼓励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于促进我国整体上和谐社会的建立,都起到积极的作用。 “应对”之八: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的“工资”指的是基本工资还是所有收入? 《劳动合同法》中,详细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当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当劳动者解除合同时、当劳动合同终止时,等等,不一而足。 然而,很多用人单位对于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却往往有不同的做法。 本来,经济补偿金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此外,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单位对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中往往以“基本工资”为基数,细分不同的构成。因此,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支付和以工资总收入为基数支付相比,会存在较大的差异。.根据有关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此外,《劳动合同法》中也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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