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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学习15点心得 一、劳动合同法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1、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就是没有以前很熟悉的依据〈劳动法〉制定等等一段话,因此可以遇见的是随着〈工资法〉等法律的出台,95年的劳动法也就完成了她的历史使命。 2、对于“劳动关系”没有进行明确的解释和认定,采取了回避方式,是件遗憾的事情。只有继续参照劳动法第二条和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里的解释。 3、在第四条中,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公司员工对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的平等协商的权力,但是规定的也比较空,不太好执行;同时也想通过二十六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规定,期望限制了企业滥用公司规章制度的做法。 不过,对于企业制定公司规章制度的审查流程,与〈公司法〉有关条款相矛盾。个人认为,对于规章制度实行事后审查比较好,只要不违反法律,就不应该干涉太多,如果过分的强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的协商,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营,毕竟制定公司规章制度,是公司董事会的权利,并不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的协商确定或首肯。国家可以提倡企业实行民主集中,但是不能强制。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观点:企业要注意了,只要用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将承担一切责任,包括支付双倍工资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样就逼着企业从用工的第一天(最迟一个月后)开始规范用工。 三、劳动合同的类别 对于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签订规定更为明确和严格: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观点: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情形的规定更为广泛,对程序的规定更有利于劳动者,比劳动法更为严格,企业可操作的空间更少,劳动者将会得到更大经济保障,也就加大了企业的违法成本。从这个可以看出,国家提倡长期用工,企业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的做法需要进行调整了。 四、试用期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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