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型:
频 道:
关键字:
 
 
   位置: 中华职工学习网 >> 信息中心 >> 政策法规 >> 正文
 
  标 题:给HR应对2008新劳动法的一些建议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2007年6月29日,为了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四审草案,最终于第2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学习《新劳动合同法》我给人力资源同行的一些建议

第一、新劳动合同法,加强了人员招聘前期的工作要求,规范了试用期管理。
首先,在招聘人员时,人力资源部门需要做好详细的前期准备工作,如岗位说明书的制订、新招人员可能涉及的工作场所是否有可能涉及到职业危害等信息的收集。由于新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完全,用人公司不按合同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其次,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公司必须为劳动者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最后,对试用人员的管理有不同的要求。新法规定用人公司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时间也有变化(劳动合同在3个月以上1年以内,试用期最多不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在1年以上3年以内,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在3年以上,试用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
综上所述,人力资源部要做以下工作:
1、建立完善的岗位说明书和职位说明书。
2、收集审核人员工作场所情况,特别是那些可能涉及到职业危害范围的工作场所信息。
3、劳动合同的条款中,不易于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的,如工作内容、协约的福利,可以以附件的形式让劳动者签收,并做相应的备案管理。
4、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填写《员工个人情况登记表》,并做好花名册方便备查。
5、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结合工作岗位的情况,特别是工作内容可能需要涉及到多个工作岗位的,应适当的调整试用期,试用期注意不能超过相应法定时间。
6、在试用期工资的约定,不能低于约定工资的80或相似的岗位的最低档工资。同时,根据工作内容,把现有的岗位进行归类,并对每个岗位系列划分相应的等级。
7、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需要完善相关劳动纪律制度,收集劳动者不符合要求的证据。同时,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前,新法也赋予劳动者交接工作的义务。如不履行此义务,用人公司可以按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规范了办理程序,加强了用人公司的法律责任,加大了违规行为的成本;
首先,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中,强调了时效性。劳动者已经工作,用人公司未能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需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超过1个月不满1年,用人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超过1年,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公司必须签订。同时,注意对1个月的认定是以每月15日为标准,15日之前用工到月底算一个月,15日之后用工到下个月15日算一个月。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