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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2008两会】劳动合同法:一部保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一部保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兼纪检组长张鸣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为了深入学习和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记者近日就这部法律涉及的若干重要内容,采访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兼纪检组长张鸣起。


记者: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合同制度。实践证明,劳动合同制度的确立,对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发挥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了重要作用。那么,为什么现在又要制定劳动合同法?制定劳动合同法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杨景宇: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的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频繁发生,在一些地区、行业和单位这类现象甚至相当突出,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主要是:

第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劳动法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有些企业只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而不与一线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原因很复杂。许多用人单位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解雇工人的法律责任。有些劳动者不敢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主要是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

第二,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显示,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多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劳动合同短期化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试图通过短期劳动合同,最大限度地自由选择劳动者,并减少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有些企业花最低的用工成本使用工人最有活力的“青春期”。这种状况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他们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事实证明:劳动合同短期化,不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自身发展也最终会受到影响。

第三,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背景下,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为“理由”,试用期满不予录用;有些用人单位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规避对劳动者的法律义务;有些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拖延、克扣工人工资,不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些用人单位不执行劳动定额标准,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不支付加班费;有的用人单位甚至对劳动者实行强迫劳动,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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